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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期限会被驳回吗?(全文)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3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问题提示】
  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期限会被驳回吗?
  【案情】
  周海系福建省某运输总公司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的职工。周海经常无故旷工,在单位对其批评教育后,他非但不改正,反而变本加厉,竟然在上班时间开起了出租车。于是,运输公司于2004年1月决定将周海开除,但没有将开除决定及时通知周海本人。周海直到2005年4月22日,才接到公司的正式决定。周海虽然不服,但是忙于出租车生意,一直到2005年11月3日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申请已经超过了60日的仲裁时效,驳回了周海的仲裁申请。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60日。
  关于60日的规定,其申请期限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在本案中,虽然周海2004年1月已经被除名,但是直到2005年4月22日公司才将决定送达本人,则本案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应该是2005年4月22日。显然,到2005年11月3日周海提起仲裁申请之日,仲裁时效早已届满。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相关的期限规定如下:
  (1)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
  (2)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
  (6)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1)仲裁时效期间由60日改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劳动争议调解的时间是15日。(3)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5)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不是在期满后生效,而是在裁决书做出之日起生效。(6)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是45日,因案情复杂,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而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5日。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82、83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29、30、32、35、43、47、48、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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