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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9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七、本《通知》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八、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九、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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