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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6年3月25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即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了四种情况“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还规定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但是,这一系列的诉讼时效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纠纷是否适用呢?它与前述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又有什么关系呢?
  实际上,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必然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视为等同于仲裁时效,即劳动者超过了仲裁时效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就丧失了胜诉权。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超过诉讼时效,劳动者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理由的,便有可能被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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