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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保护不了“小保姆”?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大哥,我的手被电磁炉烫成这样了,怎么办啊?”
  “又不是我给你烫的,你去找公司啊!公司都不管你,要我怎么管啊?”
  家政服务员桂芝因为不识字,糊里糊涂地就与雇主签了3年的合同,因为合同对桂芝的休息日没有规定,结果两年过去了,她过春节也不能回家。因为看不懂电磁炉的说明书,桂芝的手被严重烫伤,但是,雇主和家政公司都说不关自己的事。
  一方面,家政服务员被伤害的悲剧一再上演,权益频频被侵害困扰着数百万家政服务大军;另一方面,保姆失职、偷窃,造成服务对象家庭成员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也成为许多家庭挥之不去的噩梦。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这一切源于家政服务市场总体上无法可依。
  目前,家政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雇佣关系,因此并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符合《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而且家政服务业本身的特殊性,如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都无法用《劳动法》来调整,由此决定了家政服务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调整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全国性法律或法规,因此也决定了家政服务业的非正规就业地位。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杨大文教授认为,这种理解实际是人为的,并没有法律硬性规定,而从长远来看,保护家政工权益相关法律的建立仍然是需要向《劳动法》靠拢的。他认为,家政工所从事的劳动,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有很大共性,完全将其隔绝到《劳动法》之外是不合适的。该法律中有很多条款也适用于家政工这一群体,因此可以考虑在正在修改的《劳动法》基础上增加一章,专门针对家政服务工作出特殊规定,起到保障家政工人权益的目的。
  研究报告的作者之一韩会敏认为,实际上,家政公司并非不想对家政工进行培训,而是由于缺乏资金、缺乏场地、缺乏政府支持而无法开展培训。这直接导致家政工工资低,很多北京的家政工工资是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另外就是这个群体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接受培训的基础不好。因此,她呼吁政府尽快对家政工进行职业化管理,并规范家政服务的经营制度,从提高工人素质着手来提高家政工的服务质量,进而改善家政工的薪酬。
  面对法律缺失,权益受到侵害的家政工人应该怎样保护自己?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北京外国语大学吴青教授从宏观角度提出了她的建议:仅就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进行立法是比较狭隘的,因为,家政工人构成中,进城农民占了很大的比例,这些人的流动性很大,做家政一般是他们进城后的第一个选择,不久就可能转移到别的行业,如去工厂打零工、到餐馆做服务员等,因此,明智的做法是针对全部非正规工作的人群进行立法,将保障面扩展到最大,即所谓的“非正规就业法”。
  北京家政服务协会会长李大经表示,因为等待全国人大进行立法的过程相当漫长,甚至会长达5年到10年,但是,有太多的从事家政服务的姐妹的权益在被侵害的边缘,迫切需要有规章制度进行保护,因此,家政协会可以在侧重家政服务人员维权方面首先推出自己制定的规章,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走在立法的前面。但是,家政协会毕竟只是非政府的民间组织,会员对于协会来说都是进退自由的,因此,协会并没有足够的管理力度。李大经担心,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想要在社会上普及很难,因此仍需要政府强制性政策的出台。
  中国青年报·王亦君 邢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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