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事项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责任处室: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85155710
办理对象:申请在我省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我省所有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
设定依据:原劳动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行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办证委托办理制度的通知》(浙劳社就〔2001〕156号),自2001年8月1日起,这项工作已委托各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直接办理
申报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聘用台、港、澳人员须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1.营业执照、注册证或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章程等用人单位法人资格材料;
2.聘用台、港、澳人员原因的报告;
3.聘用意向书;
4.拟聘用台、港、澳人员履历证明;
5.拟聘用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6.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
7.拟聘用台、港、澳人员健康状况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证照费管理的通知》(〔18〕价涉字48号)规定,收取《就业证》工本费10元/本(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