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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台、港、澳高层次人才在江苏就业提供便利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3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为台、港、澳高层次人才在江苏就业提供便利

内容提示:

办理就业证手续便利

转移工作单位和变更职业手续便利

加强监督和管理

(一)办理就业证手续便利

1.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投资金额、效益等条件的限制,均可获得5年内有效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就业证》有效期根据单位聘用期限确定,一次签发不超过5年,且不超过其所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的有效期限和用人单位经营期限或登记注册期限。

2.符合上述便利条件申办2-5年《就业证》的,除按原规定提供材料外,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还需提供董事会决议,不设立董事会的,需提供企业章程和法定代表人的聘书;享受副总经理以上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供由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外国和台港澳地区的企业设立在江苏的常驻代表机构中的代表,还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和本人的《代表证》。

(二)转移工作单位和变更职业手续便利

享受就业便利的台港澳人员,在本省内转移工作单位或变更职业(职务)、跨省市转移工作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有关材料向所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核后,到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分别办理《就业证》变更、转移或注销手续。

(三)加强监督和管理

1.享受就业便利的台港澳人员,应根据规定,每年到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参加《就业证》年检,逾期不进行年检的,其《就业证》自行失效,并予以注销。

2.各市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认真落实便利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切实掌握台港澳人员就业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每季至少一次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了解已在当地就业的台湾居民办理暂住加注、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就业单位名称、所任职务、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及有效期、暂住加注和多次入出境签注期限、办理时间,并逐一核查其办理《就业证》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的,限期补办,确保应办尽力。省厅对不认真落实便利措施或监管不力的,将取消其入境就业管理权限,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自2004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印制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原申请表停止使用。

[详见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为台湾、香港和澳门高层次人才在江苏就业提供便利的通知》(2004年3月17日苏劳社就管[20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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