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才应聘不受原来身份、职务和单位性质的限制。
2.人才要求择业应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被同意应聘的人才,所在单位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3.个人要求提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约定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要求辞职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合法要求择业应聘的人才,不得刁难、阻挠、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按辞退、自动离职、开除处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择业应聘:
(1) 承担市(地)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尚未完成项目任务且未经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离职的;
(2) 从事或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的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3) 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4) 国家规定有最低服务期限,尚未期满的;
(5) 正在接受审查的;
(6)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自行择业应聘的其他人员。
6.应聘者应当据实介绍本人情况和业务专长,并提供必要的证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伪造证件、证明材料。
7.应聘者离开原单位后,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档案、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原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