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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弹性就业

发布时间:2015年2月6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内容提示:

弹性就业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弹性就业的组织管理

发展弹性就业的相关政策

加快推进弹性就业的发展

(一) 弹性就业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弹性就业是指劳动者通过中介服务组织为需求者提供合法劳动服务的一种就业形式。与传统就业形式相比较,从事弹性就业的劳动者与服务需求者之间可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一个劳动者可以同时为多个服务需求者提供服务,就业形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其中服务需求者是指需要劳动服务的居民、家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凡是具备条件的人员都可以从事弹性就业,当前重点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弹性就业的服务范围相当广泛,取决于服务需求者的实际需要,可以是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如家庭配送、健康咨询、家庭护理、园林绿化、小区保安等;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特殊岗位的劳务服务。

弹性就业的具体形式可以是非全时工作、各种临时性劳务工作以及小时工、钟点工和非正规就业等形式。

(二) 发展弹性就业的组织管理

弹性就业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弹性就业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等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弹性就业发展计划的制定、监督检查、管理服务和具体实施等工作。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社区弹性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政策宣传咨询、供需登记、发布供需信息、从业人员管理、订立服务协议、调解纠纷和代办工商、税务、社会保险等项事务。中心可设立独立的分支机构,也可在居委会设立专门机构从事上述服务工作。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心互相配合,在供求信息、从业人员资源的组织等方面通力合作,促进企业富余人员向社区就业转移。

为加强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建设,推动弹性就业工作的开展,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中心施行业绩考核,并据此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三) 发展弹性就业的相关政策

1. 关于弹性就业的协议

实行服务供需登记制度和弹性就业协议卡制度。凡需要服务的居民、家庭、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应向中心登记预约,就服务提供者的条件、服务内容、报酬标准等具体内容填写登记表,领取登记凭证。登记表一经登记者和中心签字、盖章即作为有效真实的意向,不可擅自变更。登记表应在劳动保障服务场所公布。

凡从事弹性就业的人员应当预先向中心登记,并与中心签订《弹性就业协议卡》,弹性就业协议卡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从业人员与中心应当自觉履行。其主要内容包括:服务提供方基本情况、服务范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事项、担保条款、争议的处理方式及双方需约定的其他内容。中心应当按照服务供需双方登记的内容及时推荐服务提供者上岗工作。服务需求者和提供者要求当面商议的,中心应予以安排。弹性就业人员也可通过中心直接与服务需求者就其他事项签订服务协议。《弹性就业协议卡》和服务协议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中心发放,并统一监管。

服务供方和需方发生纠纷的,由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也可由中心调处,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关于弹性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弹性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由中心根据服务需求者登记预约的条件,与从事弹性就业的人员在签订协议卡时协商确定。从事弹性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在其完成服务后的次日内由中心从收取的保证金中支付,或由中心与从事弹性就业的人员另行约定其他支付期限。

3. 关于弹性就业劳动报酬担保

(1)实行保证金制度。服务需求者向中心登记预约时,应当按照服务项目实际金额的50%缴纳保证金,保证劳动报酬的及时支付。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保证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2)实行欠酬追偿制度。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后,由中心按照协议卡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支付时首先以保证金冲抵劳动报酬,当保证金已支付90%时,中心应当通知服务需求者将剩余的金额补足,避免保证金不敷使用。对出现欠酬情况的,中心应当向服务需求者追偿。

(3)中心可按照职业介绍机构收费的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4. 关于弹性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

从事弹性就业的人员在原单位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原办法执行,不需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养老保险费由中心代扣代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个人帐户记载及养老待遇按照本市关于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5. 关于弹性就业人员的培训

凡是从事弹性就业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已持有有关部门发放的上岗证的人员,需向中心登记验证后持证上岗;其他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有关部门组织统一培训后,持证上岗。对于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由有关部门实行免费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 关于弹性就业的扶持政策

凡从事弹性就业的人员,可享受本市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扶持政策。对市、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和中心举办的弹性就业职业介绍和有关培训单位举办的弹性就业培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工作实绩,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

(四) 加快推进弹性就业的发展

弹性就业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到我市就业工作的发展。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统筹规划,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努力形成有利开展工作的局面。搞好弹性就业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同志专门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积极协调,主动争取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要加强中心的组织建设,尽快形成市、区、街、居委会四级就业服务网络,切实发挥好劳动保障的基础管理作用。中心要明确树立服务的观念,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为服务需求双方提供良好服务。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劳动者、居民家庭和企业事业单位了解发展弹性就业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弹性就业市场的培育、发展,不断扩大弹性就业规模。

{详见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发展弹性就业的通知》(2001年10月12日津劳局[200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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