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均试行《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
个体工商户暂不列入试行范围
2.《手册》的作用
实行《手册》制度,是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的重要措施之一。《手册》是单位合法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有效凭证。
3.《手册》的申办
申办《手册》应按现行管理权限进行。单位在经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七日内,凭批准文件向批准部门申领《手册》;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单位申领《手册》申请的七日内核发《手册》。
4.《手册》的使用和管理
(1)单位在日常使用《手册》时,应据实填写以下情况:
① 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人数及变更情况;
② 单位办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情况;
③ 单位缴纳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本情况;
④单位缴纳使用外地劳动力务工管理费情况。
(2)单位办证、缴费时,应携带《手册》及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核验,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手册》后,加盖核验章。
(3)《手册》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必须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凭批准文件及《手册》,到核发部门申请更换《手册》。核发部门对未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不予换发《手册》。未取得《手册》的单位,不得使用外地劳动力。
(4)《手册》是上海市劳动用工年检的主要内容之一,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监察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手册》。
(5)单位要妥善保管《手册》,不得涂改、转借,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失,并申请补发。《手册》有效期满或单位停止使用外地劳动力,应及时将《手册》交还核发部门注销。
5.《手册》的核发
(1)《手册》原则上应由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如确因管理需要,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核发,受委托机构的名单,应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2)各核发《手册》部门,应在发放《手册》的同时,建立发放台帐,以确保日常管理持续有效。
[参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试行《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手册》制度的通知(1997年3月21日 沪劳就发[199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