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苏州工业园区外国人携带第三国女佣来华问题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7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苏州工业园区外国人携带第三国女佣来华问题

外国人携带外籍女佣的数量和就业范围应从严控制。经省劳动保障、公安部门批准携带女佣的外国人,应为其申办就业许可,入境后为其办理就业证和居留证。女佣的就业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携带其来华的外国人的居留证有效期;女佣在华就业期间,不得变换雇主;女佣被解雇,须办理就业与居留终止手续,并立即出境。

[详见江苏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外国人携带第三国女佣来华问题的复函》的函(1997年1月9日 苏劳就函[1997]1号)]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