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失业职工自谋职业管理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5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一)根据市政府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有关规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在足额领取了一次性生产经营补偿费之后,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出具证明,帮助他们办理营业执照。自证明职工失业起6个月内失业保险机构可凭营业执照将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集中发放。

(二)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五)规定的精神,凡自谋职业的存档人员,均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机构在集中发放生产扶持资金时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

1. 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一年及其以上有效期);

2.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级职业介绍机构的存档证明材料;

3. 办理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三)发放自谋职业者的生产扶持资金,划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凭营业执照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救济金额。3个月后,进行实际生产、经营的,凭基层工商管理部门的证明,将余下的资金付给本人。没有进行生产、经营的不再发放。

(四)区、街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将自谋职业人员的档案材料按在职人员专项管理,失业保险机构在发放生产扶持资金的同时,负责将其《就、失业证》转入本人档案。对自谋职业者在享受核定生产扶持资金的月份之内到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应将剩余月份的生产扶持资金退回失业保险机构。

(五)要认真贯彻执行失业职工自谋职业办理工商执照补贴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对工商手续费少于200元的,凭交纳工商手续费单据具实报销,超过200元的,按200元报销。

(六)根据劳动部"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即为在业人员"的规定,凡破产、撤销、解散企业中按津劳力[1997]289号文件规定发放安置费的自谋职业职工,一律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将档案递交市职业介绍中心代为办理存档手续,并适时交纳养老保险费。原单位在向上述人员发放安置费时应将其当年内的存档费和养老保险费统一扣缴。

[详见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职工自谋职业管理问题的通知》(19年9月22日 津劳力[19]324号)]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