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4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内容提示:

审批部门

审批办法

管理规定

监督检查

(一)审批部门

1、驻市内四区的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开办公益性或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五市三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单位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

(二)审批办法

对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把关,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同意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按规定需办理工商登记的,应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个人开办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提供经公证的有责任能力单位的担保协议。

(三)管理规定

1、职业介绍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单位用工登记台帐”、“求职人员登记台帐”,并如实做好从业活动记录。向用人单位介绍劳动者,应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职业介绍推荐信”。

2、职业介绍机构要按审批管理权限,每月5日前将“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统计月报表”和“介绍成交人员花名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区、市汇总后,于1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送交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职业介绍机构连续半年不开展业务或不按规定报表的,劳动年检时不予通过。

3、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职业介绍业务,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内四区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审批;五市三区的由所在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的,不得介绍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

4、职业介绍机构为企事业单位介绍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审查用人单位的用工登记证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为个体工商业户介绍零星的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须由个体工商业户出具委托书。不得为没有招用许可证或委托书的用人单位介绍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

要严格审查求职者的有关证件。对证件齐全的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职业介绍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求职登记证。严禁为没有证件或证件不全者介绍就业。

5、职业介绍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须按管理权限经市或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经营场所发布的用人信息,须有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的招工简章或用人单位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单位性质、招用人数、工种、条件、劳动报酬、用工形式、生活条件等内容。没有招工简章或委托书的,作为发布虚假广告处理。

6、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开展有偿服务,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职业介绍机构向求职者收费后,应提供相应的职介服务。介绍未成交的,职业介绍所应将所收费用在扣除每次5元的登记费后退还给求职者。

向求职者收取费用,要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服务行业专用发票。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7、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或停办的,应到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中,跨区、市开设分支机构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审批。擅自变更职业介绍机构名称、地址或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8、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挂牌服务、文明用语。

(四)监督检查

1、职业介绍机构应按规定参加劳动年检,对无故不参加劳动年检和劳动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职业介绍业务。

2、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由于职业介绍机构的原因给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定期组织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培训,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批准开办和以信息公司、咨询公司、劳务公司、家政服务公司等名义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严格按《青岛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处罚。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指导,及时核对职业介绍成交人员花名册,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

[详见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工商局、物价局《关于加强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2001年3月16日青劳社[2001]45号)]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