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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2009年调整工伤职工工伤津贴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2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莱芜:2009年调整工伤职工工伤津贴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山东莱芜决定从2009年起调整此类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调整的标准是:符合条件的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5元、160元、155元、1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标准是: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莱芜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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