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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的要求是什么 在江苏是怎样采用劳动仲裁管辖原则的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8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Tags: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的要求是什么,在江苏是怎样采用劳动仲裁管辖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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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的要求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的要求

仲裁答辩书是劳动争议仲裁的被诉人针对申诉人申诉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

答辩书的内容通常由首部、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根据答辩人的性质不同要求也不同。如果答辩人是自然人的,首部应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自然情况;答辩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正文是答辩书的主要部分,应写明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包括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起因和现状,据理进行反驳。

在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结尾处应写明答辩书送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名称,由答辩人签名,并写明日期等。写答辩书时,要针对申诉人在申诉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在辩驳的时候,要抓信双方争议的关键性问题,摆事实讲道理。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在书写时,要注意用语要准确、通俗,字迹清楚,文面整洁,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以上列出的项目,就是相关的劳动仲裁答辩书的要求。如果有劳动当事人需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对各种程序以及相应的要求都不是很了解,建议您可以聘请一位律师帮助您解决问题,也提供律师推荐服务,欢迎大家来找律师。

在江苏是怎样采用劳动仲裁管辖原则的

在江苏是怎样采用劳动仲裁管辖原则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本地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江苏省市劳动仲裁法律法规总结:

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①市属以上国有企业;

②上市股份制企业;

③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④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⑵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

①市属集体企业

②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国有企业

③中方为市以下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④外地企业驻宁分支机构

⑤区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⑶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⑷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双方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

在本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法设有分支机构的,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支付地或实际工作岗位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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