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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致残索赔官司技巧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8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Tags: 工伤鉴定级赔偿标准是什么,工伤致残索赔官司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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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工伤伤残鉴定各级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工伤伤残待遇

1、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即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根据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对他人的依赖程度确定护理标准,并确定护理费标准。生活自理与对他人的依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生活自理能力差,对他人依赖程度高;生活自理能力强,对他人依赖程度低。一般以工伤职工的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情况确定护理标准,从而确定工伤护理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与停工留薪期间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用相比,伤残护理待遇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护理费用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护理待遇是大多数国家工伤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

2、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因辅助从事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轮椅或其他代步工具等辅助器具的,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相关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年金性伤残津贴。亦称永久性伤残待遇或定期伤残待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月、以工伤职工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发放给工伤职工的生活补助。年金性伤残津贴对工伤职工而言至为重要,这部分伤残待遇是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的来源或依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对于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年金性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为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能够使工伤职工成为市场中的就业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具有乎等的就业权,他们一样具有选择市场的权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为他们谋取新的工作岗位提供了相应的条件。

工伤致残索赔官司技巧

一、一定要用工伤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名字看病就医

发生工伤后,第一件事就是看病就医。看病就医时,工伤者切记一定要用工伤者本人的姓名,切不可使用他人名字看病就医,否则会惹来大麻烦。然而,在现实中,有不少工伤者使用别人的名字看病就医,究其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说他人有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而工伤者没有任何保险不能报销医疗费。用他人的名字看病就医方便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医疗费有地方报销解决了,但给工伤者带来大麻烦,一旦和用人单位私了、调解或谈判不成功时,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通常都会被驳回、不给认定工伤,因为工伤者用的别人名字看病就医,那诊断书、病历上的名字和申请工伤者本人不一致,劳动部门无法确定诊断书、病历上的名字和申请工伤者本人系同一人。

万一在使用了他人名字看病就医后与用人单位私了、调解或谈判不成功时,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不给认定工伤时,工伤者应该怎么办呢两个办法:1、找就医医院主治医生或医务科将诊断书、病历中他人名字更改为本人名字后再申请工伤认定程序;2、如果就医医院不给改正过来,那就起诉医院,要求将诊断书、病历更改为患者真实姓名,诉讼胜诉后再申请工伤认定程序。陈*峰律师在2010年就办理过用他人名字就医的工伤案例,最后不得不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就医医院——北京市协和医院等两家医院要求更名。另外,在2011年3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更名案《医院无过错但得帮患者更名》,患者胜诉。

另外,看病就医要用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不要用绰号、小名或其他名字,否则也会带来麻烦。2009年年初,陈*峰律师就接了一个湖北省武汉市来京务工的农民工工伤案例,就医时名字写反了写成了彭*友,本来身份证叫做彭友安,但曾用名为彭*友,结果工伤认定时还需要当地户籍派出所出证明来证明系同一人,劳动部门才给认定工伤。

二、就医时诊断书和病历的原件一定要劳动者本人保管

通常,有很多用人单位是善意的,就医后会拿着工伤者诊断书、病历原件申请工伤认定。但也有不少用人单位是恶意的,拿着工伤者诊断书、病历原件,既不替工伤者申请工伤认定也不将原件退还给工伤者,这样会给工伤者带来大麻烦。因为申请工伤认定时,诊断书、病历原件是不能没有的,没有了原件劳动部门就无法给认定工伤。所以,就医时诊断书、病历原件劳动者一定要自己保管好,这样一旦单位不替工伤者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工伤者本人或其家属也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虽然有很多用人单位是善意的,就医后会拿着工伤者诊断书、病历原件申请工伤认定,但作为工伤者及其家属也应当进行防范,即使单位是真的替工伤者申请工伤认定也要防范,因为不怕一万怕万一。如果单位以替工伤者申请工伤为由向工伤者及其家属索要诊断书、病历原件,而工伤者及其家属又怕单位拿走原件后既不替其申请工伤认定也不归还原件咋办只有一个办法,工伤者及其家属保管诊断书和病历原件,如果单位说替其申请工伤认定,那就等单位哪天到劳动部门申请时,工伤者或者家属带着原件一起去,劳动部门核实了原件后会将原件退还给工伤者及其家属。如果劳动部门收取了原件不退还,则可以要求劳动部门打个收条,这是工伤者及其家属的权利也是劳动部门的应尽义务。

因为诊断书、病历的原件是工伤认定的必备文件,所以一定要求工伤者及其家属自己保管。但一些不属于工伤认定必备的其他材料,例如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发票等票据,如果确系单位支付的医疗费,单位索要这些票据的话,这些原件可以给单位,工伤者及其家属留着这些票据一般作用不大。但如果医疗费用是工伤者自己垫付的,则自己垫付的医疗费票据不能给单位,到时说不清楚到底是谁出的医疗费。

三、立即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书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必备材料包括:1、工伤者、工亡者或其近亲属居民身份证;2、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要授权委托书;3、劳动合同书或者其他劳动关系的证明;4、诊断证明书和病历;5、受伤经过证明。所以,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果工伤者有和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书,那就省了不小的麻烦。因没有劳动合同书,有的用人单位便会有肆无恐,单位会否认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不承认工伤者或工亡者系本单位的职工。这样,工伤者或工亡者及其家属不得不走上劳动仲裁程序,来确认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者如果和单位在工伤之前没签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书,那在发生工伤后,工伤者应立即向单位提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书。在时间上越快越好,在受伤后立即提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书,单位看在工伤者伤情的份上或者怕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会及时与工伤者补签劳动合同书的。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后,工伤者自己保管一份原件。在此一定要注意两点:1、劳动合同书上一定要加盖有用人单位的公章;2、工伤者受伤的时间一定要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受伤之前,工伤者就与单位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只不过签订了一份或者两份都在单位或老板手里,工伤者自己手里没有合同原件。那么,在受伤后,工伤者应立即向单位或老板提出索要一份劳动合同书原件给自己。如果老板或单位说没有了或者丢了找不见了,那就提出再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书,他们就不好意思拒绝了。

四、立即要求单位写个书面的事故证明

发生工伤后,工伤者或工亡者及其家属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单位向其出具工伤或工亡的书面受伤经过的证明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有了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受伤经过证明,那么对于将来的工伤认定就会轻松许多。相反,如果没有单位加盖公章的事故证明,工伤者或工亡者及其家属将不得不采取其他办法来证明受伤经过,例如找证人来证明受伤经过、采取和老板谈话录音取证等。

该事故证明内容应包括:什么时间,是谁,在什么地点,什么工种,在工作时间由于什么原因受伤,伤害到什么部位等必备内容。当然,如果事故证明中能写上工伤者月工资多少,什么时间来该单位上班的就更好,以后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就有了事实依据。

五、切记申请工伤认定1年的时效

如果单位在伤者受伤后30日内没有为工伤者或工亡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者或其家属一定要在受伤或死亡后1年内自己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千万别错过了1年的申请认定时效,一旦错过了1年时间以后就无法再申报了,劳动部门就不会受理了,更不会认定工伤了。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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