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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7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特别在部分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如浙江省2000年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已达47%。非公有制企业不仅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也为社会特别是女性提供了大量就业资源。据有关部门统计,仅江苏省个体私营企业180余万户,吸纳就业者596余万人;截至2002年上半年,广东女性外来务工者达683.63万人,多数集中于三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等非公制企业。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可以预见在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内,非公有制企业将有长足的发展,女职工的数量还会大幅增长。
  但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有关法规尚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特别是近年来,侵害女工劳动权益案件屡屡发生,河北省白沟打工者苯中毒案、福建莆田制鞋厂火灾案、广东从化永钊钻石厂女工搜身案等在全国已引起了广泛关注。全国妇联信访处2002年接到妇女劳动权益方面的投诉975件/次,占信访总量的16.95%,数量和比例虽比2001年有所下降,但是,该项中有关劳动纠纷与劳动保护的投诉就达到309件/人次,占劳动权益类31.7%,比去年此类投诉的数量(168件/次)、比例(占劳动权益类11.95%)都有大幅上升,其中,非公有制企业无视劳动法,侵害女工劳动权益的问题最为突出,主要表现为:
  1、安全生产条件差,劳动安全措施不到位。有的厂房及设备简陋,无安全、防毒、防尘、防噪音装置,通风、采光条件差,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厂房存在大量安全隐患,女工伤亡、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如2002年3月的"白沟中毒事件",就是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民工长期在密封的厂房内工作,受到加工原料苯的危害,不少人患上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经证实已有5名河南许昌籍民工死亡,其中4名为女性。
  2、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并且得不到或不能按时得到相应报酬。在对上述案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了解到,在白沟镇等地方,工人一般每天工作10个小时以上,每月休息1-2天,而月工资才300元左右,并且大多数的箱包企业都是采用半年或年底支付的形式进行工资支付。另据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企业中有34.8%每天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20.8%每月加班加点累计超过36小时,47.6%每周工作日超过5天,拖欠克扣工资情况严重。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劳资纠纷有80-90%因拖欠工资引起。
  3、女工特殊劳动保护难以落实。一些企业公开违反劳动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虽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却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不利于女工的条款,或不经劳动部门签证,造成合同不具法律效力。一些企业还在佣工试用期上大做文章,试用期一结束即予以解雇。有的企业不落实女职工产假待遇,并在女职工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内违法延长劳动时间,随意解雇怀孕或哺乳期女工现象时有发生,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调离原岗位、待岗等形式大幅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有的甚至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不少单位劳动保护设施缺少,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难以落实,不愿在劳动保护设施上投资。在广东的一项调查中显示,37.8%的被调查女工没有享受不少于90天的带薪生育假,17%的企业没有为员工发放劳保用品。
  4、女工健康得不到保障。女工集中在许多非公有制企业缺少就业前健康检查,劳动安全卫生档案和健康档案不健全,多数企业不能定期为女工进行妇科检查,纺织、服装等个别行业、女工患妇科疾病的比例较高。
  5、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近年来广东、福建等省内企业对员工进行非法搜身的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台湾、韩国、日本等地区和国家投资的企业问题较多。此外,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有关"性骚扰"的投诉也在不断增加,特别在白领女职工中反映强烈。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1、就业形势严峻。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三碰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从劳动部获得的资料显示,我国城镇每年需要安排就业2200-2300万人,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在1400-1500万个左右;现有农村富余劳动力达1.5亿人,而农村劳动力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向非农领域转移、向城市流动的规模还将进一步增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1998年571万人增长到今年6月底的733万人。巨大的就业压力使得就业岗位资源相对稀缺,到非公有制企业务工的妇女对劳动机会非常渴望,往往为了保全工作,不敢主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2、社会主义法制不健全。在立法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1988年制定实施的,整体滞后于当前经济发展,条文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对不同类别的企业没有加以区分,特别是根本没有考虑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有的企业主钻了法律空子,变相侵害女工权益。《劳动法》出台后,也需要对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规范。另外对于"性骚扰",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执法方面,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在地方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部分地方政府常常给予较为宽松的政策,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出于对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执法不严,也没有建立长效的监督和处罚机制,助长了部分企业无视女工权益的态度。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女工集中的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多是规模较小的乡镇、个体、私营企业,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接受过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和相关法律教育的比例低,也是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事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
  3、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不平衡,覆盖面窄,与广大妇女的实际需要有较大差距。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的费用,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这是造成企业漠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随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经济来源。生育保险制度能够从根本上保障妇女的生育费用支付,特别是依据1994年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在部分地区非公有制企业中试推行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不利于减轻和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和劳动权益状况。然而截至2000年底,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参加的职工仅为3000万人,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取得的突破性进展相比,生育保险改革的步伐明显滞后,在维护妇女劳动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上的优势尚未有效地发挥。
  4、非公有制企业中女工利益表达渠道还不十分畅通。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中没有建立妇女组织,也没有代表女工利益的组织来承担反映问题、协调劳资双方关系和纠纷中为女工争取合法权益的重任,发生侵犯案件后,女工往往不知如何反映、通过什么渠道解决,由谁出面代表其利益,很难得到社会支持,加上女工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漠,使女工在争取自身权利时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
  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中自然包括广大妇女的人权。具体到劳动领域,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的行为,使之合法吸纳女性劳动力,不仅是兼顾社会效率与公平,有效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保障妇女的生存权、发展权,实现党的庄严承诺的要求,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建议采取以下几方面对策:
  1、在立法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进行修改,增加条款的可操作性,特别应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女工劳动保护的特点进行规范,增加相应内容,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增加有关"性骚扰"的处理规定。应当明确要求企业对于女工劳动保护给予一定投入,设置必要设施和条件。
  2、在执法上,要加大《劳动法》的执行力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女工劳动保护状况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有力的劳动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地方政府对于现有的中毒事故多发行业,应进行专项整治和重点检查,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各级人大、政协应加大对《劳动法》的执法检查和调查。
  3、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首先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普遍建立工、青、妇组织,畅通女工利益的表达渠道;发挥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方面的作用,在劳动仲裁、法院审判过程中注意吸纳群众团体的意见。尤其是健全和培训2002年各级劳动部门与妇联组织共同建立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以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优势,在女职工群体中开展劳动法、妇女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法律的宣传,提高她们的法律素质,帮助她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发挥媒体和舆论的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开辟专栏、发动社会讨论,争取全社会对女工劳动权益保护状况的关注,培养公众监督意识和社会监督力量,推动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
  4、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加快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政策,在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的同时,将生育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加大推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的力度,从而解决非公有制企业间负担畸重畸轻的矛盾,发挥生育保险制度在保障妇女就业中的积极作用,体现对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的肯定。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卫生部门、消防部门、宣传部门、司法部门、工会组织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可以通过企业审批、年检等不同环节,特别是开展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法律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并将女工劳动保护状况与企业的贡献率挂钩,综合评估。对于维护女工权益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应进行定期表彰,采取一定奖励措施,宣传先进,倡扬正气,使企业自觉做好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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