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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工作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2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内容提示:

高度重视失地无业农民的再就业工作

建立失业登记制度

落实扶持政策,多渠道促进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

加强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失地无业农民合法权益

(一)高度重视失地无业农民的再就业工作

1、失地无业农民,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且处于失业状态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2、各地要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将失地无业农民的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其他各项工作统筹安排、协调推进。要抓紧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失地无业农民的存量和增量,尽快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稳步推进失地无业农民的再就业工作。

(二)建立失业登记制度

1、失地无业农民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办理城镇失业登记。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依据国务院或省政府征用土地批文审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失业证》"备注"栏注明其现属失地无业农民,并填写征地时间和征地单位后,免费发给《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

2、国家征用土地后,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失地无业农民的人数、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抄送当地财政部门以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本意见规定计算出失地无业农民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经同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征收。其中应从征地调节资金中筹集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应由集体和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并及时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地无业农民,持《失业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的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确认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

(三)落实扶持政策,多渠道促进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

1、大力开发适合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岗位,广开就业门路。各地要继续发挥失地无业农民的农业技能,帮助他们到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业园区务工或承包经营,在农村承包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各类用地单位应积极吸纳安置被征地的失地无业农民,凡适合他们的岗位要优先用于安置失地无业农民。城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基层组织要把促进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帮助他们在社区服务业实现再就业。各地要大力发展劳务派遣和组织劳务输出,支持失地无业农民灵活就业和跨地区就业,引导和鼓励失地无业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

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发适合失地无业农民的创业项目,广泛收集创业信息,主动为失地无业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帮助,将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场地安排、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市场信息、后续扶持等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改善创业环境,为失地无业农民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失地无业农民尽快实现再就业。各地要将失地无业农民纳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发[2003]7号)规定的程序,为有就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农民审核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和省级有关部门配套文件规定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失地无业农民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在当地政府的土地收益中预算安排,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党委、政府研究制定。

3、强化再就业服务,为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创造条件。各地要加快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积极为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其中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服务的,其经费补贴按规定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加强管理和督促,切实维护失地无业农民合法权益

1、将失地无业农民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基层组织,及时掌握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基本情况,并将其纳入城镇失业人员和失业保险相关统计,实行动态管理。

2、加强对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地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落实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方案,有效缓解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压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与安置和招用的失地无业农民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切实维护失地无业农民的合法权益。

[详见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2004年6月21日 川劳社发[2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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