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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核心内容:本文由贾晓慧律师为你讲解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三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针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了可以订立、应当订立和视为订立三种情形。
  一、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十加十”)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针对上述三种情形,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在劳动者一方,即上述情形出现后,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那么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则不得拒绝,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该条款中第三种情形中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各地区的理解和适用是有所不同的。在上海是在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劳动合同后,在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该条款;而在北京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对于第三次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用人单位已经没有选择权。其他各省也有所区别,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适用该条款前要先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再行判断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没有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那么从用工之日起第二年开始,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具备第二项中的任何一种情形。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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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晓慧律师,上海推荐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贾律师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公司、劳动、婚姻家庭、民事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参与公司上市项目,为客户单位提供并购、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活动等专项非诉法律服务,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涉及多行业领域。如果您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需求,请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8621517786,请说明来自。
  (注:本文为贾晓慧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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