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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拟延长 贵阳部分私企女工产假遭打折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2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21日,《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一出,便引起了筑城许多职场女性的关注与热议。
  产假延长至14周,实际上在原有90天产假基础上多出了8天。这多出来的8天,能否满足妈妈育儿的需要?相对延长的这8天假期,贵阳职场女性更关心什么?贵阳众多单位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执行情况如何?连日来,记者对此进行了一番调查。
  现状:女工产假遭遇隐性打折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目前我省针对女职工产假的规定是: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
  但记者采访发现,虽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女职工享受产假的权利,但部分女职工因种种原因导致产假大打折扣,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中,有的晚育女性甚至只休3个月产假便匆匆去上班。
  在贵阳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的王女士说,她们单位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最多只给90天产假。“我有个朋友在银行上班,儿子刚刚三岁,当时她休的产假是5个月,工资福利照发。”王女士告诉记者,而在私企上班的她也刚刚生完孩子,同样是晚育,单位里规定最多只给90天产假,恰巧当时单位里进行人事调整,王女士担心自己的主管位置被取代,只休了一个月的产假便急匆匆返回了岗位。
  在贵阳市湘雅村一家居企业上班的文员小吴今年28岁,今年6月份已经怀孕,因为怕公司老板知道被辞退,一直没说。今年“十一”长假上班后,大家都知道她怀孕的事。“就在前几天,老板安排了别人来接替我的工作,虽然表面上并没有找我谈要我辞职,但是他这样做不是明摆着嘛!”小吴说。
  省妇联的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目前还没有接到过因为产假的问题举报投诉,但曾有一名女职工反映在怀孕期间遭遇单位变相逼迫辞职的情况,比如单位以人性关怀为借口,将女工调离较远的市州分公司或后勤岗位等,逼迫女职工自动辞职或造成事实上的自动离职,以达到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

  顾虑:一刀切或加重性别歧视
  连日来,记者采访了贵阳部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数家私营小企业,仅从产假以及休假期间的待遇而言,事业单位和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均可保证法律规定的时间以及薪资待遇,但多数中小企业则无法保证规定的90天。
  贵阳某私营经贸公司的董事长接受采访时坦言,他们公司难达到国家标准,“我们公司有15个员工,我们算是做得不错了,每个月还有300块钱的社保医保,你去看看其他中小企业,100家有80家都做不到,但说实话,我们公司要做到国家规定的,那是不可能的。就像产假,我们顶多给女职工休一个月,她要是第二个月还来不了,那就没办法了。”他称,由于是私营企业,规模较小,职工数量本就紧缺,一旦女工休产假,对整个公司来说,影响还是较大,“像我们做财务的,你一个月不来,我们还能找人撑一下,两个月不来,那真就垮了。”
  此外,他也承认并未给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基金,“像顺产给2000块钱这种我们都没有做,我们能做的就是放1个月的带薪假,让哺乳期的女职工工作轻松一点,这是我们这些小企业的底线了。如果按照国家标准执行,那么我们就不敢或者不愿意招女工,否则成本太大。”
  事实上,意见稿一出台,不少私营老板就大呼“吃不消”。“我们公司是做物流的,几年前和几个兄弟合伙开的,累死累活拼了几年,终于小有点规模了。”贵阳某物流公司负责人称,今年年初公司新招了几个小妹进来,“考虑女性到了年龄,还是要生娃娃之类的,国家的产假确实不是我们这种小公司承受得了的。当初我就在合同上留了一手,给了她们45天产假。”该负责人称,虽然自己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不过跟很多同行的小公司相比,自己算是“厚道的”。“如果一刀切,全部按这个标准,像我们这种刚起步、正在创业期的小企业肯定难以达到标准,这样的话,也不排除造成性别歧视的可能。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私营企业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是说每个私营企业主都是唯利是图的,但是资本趋利却是客观的。在资本趋利的支配下,为降低企业成本,企业只能以各种手法缩短女职工的产假或者变相降低女职工产假期的薪酬待遇。
  期许:政策给力亟需后续制度跟上
  对于产假增加8天,部分女职工认为只要增加就比不增加强,现在职场女性压力比较大,能多8天产假也是比较宝贵的,也证明了国家越来越重视女性权益,是一种“人性化”的体现。但大多数接受采访的女工表示,8天对于女职工而言只是多了8天休息,对于哺育一个孩子来说没什么实际作用。
  采访中,多数女性对于多增加8天产假并无很强烈的感受,而是觉得产假不在于长短,更重要的是后续保障制度和措施要跟上,怎样全面保障女性权益才是最根本的。
  如何才能让女职工安心的享受到这个产假?
  “要让制度落地,这就需要,首先对不给女职工投保、拖保的企业主施以一定的经济制裁、法律处罚。不能让他们想投就投,不投就拉倒。”省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表示,此次《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但是具体怎样处罚,罚款具体数额是多少?依法处分的力度又是怎样,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并有制度保障。
  其次,对于育龄妇女的投保问题,一名私营企业主建议国家也应给予一定的补贴,不能把所有的包袱都甩给企业。“例如,新加坡在妇女生育期间,工资成本是由政府支付的;法国在妇女生育之后,会支付一部分生育津贴——当然,这部分津贴富人们是完全没份儿拿的。”私营企业主补充道。
  “据人保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民企吸引了全国大约90%的就业,也就是说,大数育龄妇女还是就职于民企。保障这部分妇女的权益,政府、法律一定要给力。”担任公司人力资源工作多年的王敏表示,后续保障制度和措施跟不上,对于私企工作的很多女性,产假最终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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