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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待遇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0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从事特殊工种折算的工作年限增发基础养老金

凡从事国家规定的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其按规定折算的工作年限,可以职工退休时本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满一年增发1%的基础养老金,最高增发10%。

参见: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折增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闽劳社办[2002]100号)

发布日期: 2002年5月20日

执行日期: 2002年5月20日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2、《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

4、《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工作满15年,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补足15年,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没有补足15年的,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年以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计发的部分,合并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前退休的人员,按国家原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前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人员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给。

参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公告

(闽人大常[1997]036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1997年底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本人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补缴标准补足15年后,可按月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终止。

2、参保人员1985年至1995年期间补缴年限缴费指数均统一按0.75计算。1984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统一按1计算。

3、1998年新纳入的统筹企业已退休人员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补缴,补缴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每月255元的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1年,其基本养老金在上述待遇标准基础上增发5.6元,企业原发放的待遇高于本标准的,高出部分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1999年1月1日至6月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可享受1999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

1999年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或在退休时办理补缴手续的职工,必须一次性补缴结束,在计发基金本养老金待遇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不得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

2000年后新纳入统筹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不再办理补缴1997年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工作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参见: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62号)

执行日期:1999年4月12日

特殊工种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其计算折增工龄的年限截止到1992年6月底,其增发待遇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参见: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62号)

执行日期:1999年4月12日

延期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实需要办理延期退休的,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年限可以计算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

凡未经批准延期退休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超龄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退还。其基本养老金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可增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历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退休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

参见: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62号)

执行日期:1999年4月12日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减发

对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除特殊工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每提前1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对未参加养老保险又停产多年的集体企业,其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参见:《关于确实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

(闽政[2000]17号)

执行日期:2000年11月24日

农村户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户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经过劳动者本人申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家居农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规定予以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见:《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劳社[2001]347号)

执行日期:20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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