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山西省三种养老保险实现互通互连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3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分别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2月2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山西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我省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三种关系可以转换衔接。
  按照《通知》要求,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其中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折算缴费年限;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延长缴费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规定一次性计发的待遇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项下,并终止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张临山)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