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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立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3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我是某机械厂的职工,已在该厂工作20多年。今年初,机械厂将我们所在的车间承包给王某经营,王某注册了法人,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发包时,机械厂、王某与我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我的人事关系仍属机械厂,但人到王某承包企业(原车间)上班,工资、福利待遇由承包方发放,承包方保证我的待遇不低于发包前的标准。最近,承包方给我的待遇有了较大降低,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知应当告承包方还是告发包方,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承包经营期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如何确立当事人这一问题。这一问题由于基本法规定不十分明确,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界争议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这一司法解释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列当事人上作了简化性的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尽管你是与承包方一方发生的工资、福利待遇争议,但你在提出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时,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一并列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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