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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以后,是不是不能再改变了?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的规定:"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序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所以,残情定级后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伤致残人员进行复查,发现残情有变化,就应相应变更评残等级。工伤致残人员也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该随时给予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评残定为1级的包括哪些?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评残定为1级的共包括12种:
(1)极重度智力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四肢2级伤残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 双下肢高位缺失或一上肢高位缺失;
(9)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值;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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