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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加班单位可不支付加班费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7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王某于2001年到苍山县某机械厂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该厂工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度。2011年2月,工厂接受大批业务,厂方给每个车间规定了任务,但是没有制定加班计划,也没有要求王某等职工加班。王某等职工自愿加班,按时完成了任务,王某认为自己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完成任务的,厂方应该支付加班费,但厂方以“王某是自愿加班且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为由予以拒绝。王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厂方支付加班费。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是在法定工时外自愿加班完成任务的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仲裁委遂驳回王某的申诉请求。(王时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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