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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训斥职工突发疾病 单位担责

发布时间:2015年2月20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2011年3月,周某到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周某月工资3000元左右。2011年8月8日上午10时左右,周某在工作时遭到带班班长的训斥和谩骂,当场出现不能言语、不能行走、四肢无力的症状,公司当即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8月20日,周某出院回家继续治疗,共支付医疗费3241元。周某因医疗费、病假工资等待遇与公司多次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决由公司支付医疗费3241元,病假工资9000元,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1.5万元。
  公司辩称,周某发病是因其带班班长训斥和谩骂引起的,产生的医疗费和其他损失均由其带班班长承担,与公司无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周某在工作时因遭到带班班长的训斥而突发疾病,单位应承担责任。因公司未给周某缴纳医疗保险,周某因病支付的医疗费应由公司承担。据此,仲裁委裁决:由公司支付给周某医疗费3241元,病假工资63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万元。(赵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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