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的几项主要内容中,人们往往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硬件”要素比较注意,忽视劳动条件等“软件”要素。实际上,必要的劳动条件不但是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劳动者顺利履行义务的保障。
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法》第十九条明确将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条件,不得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为由,不予提供。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