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工伤伤残
养老保险
员工工资
劳工合同
劳动安全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工伤伤残
养老保险
员工工资
劳工合同
劳动安全
工伤认定
劳动保护
纠纷争议
劳动就业
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
业界动态
劳工知识
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管理体制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9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1.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2.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保护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依旧按各自职责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程和标准。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聚焦妇女法修改:要不要具体规定女领导成员比例
2.女工在职期间因病死亡 日资企业拒付补偿
3.怀孕期间不能随意换岗降薪
4.劳动法与女工权益保护的联系
5.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失效]
合作网站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