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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维权可到属地仲裁部门申诉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7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咨询问题】我是一名农业户籍的餐馆服务员。2011年11月3日,我在工作中出现一点小失误,老板把我辞掉了,说让我回去找派我到餐馆工作的派遣公司。但是我在职期间,餐馆和派遣公司没给我缴纳过社会保险、没支付过其他福利待遇(包括防暑降温费、几年的年休假等),另外包括这个月的工资也没有给我打到卡里。我找到派遣公司,派遣公司说我犯错误了,他们也管不了,工资和其他待遇也不支付。我到派遣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也不受理。我应该怎么办?哪里能为我维权?
  【咨询解答】你好,看到你咨询的问题,首先回答你的是你应当到工作餐馆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42号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由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以上两个规定内容可以看出,你实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餐馆所在地,而且你是属于被派遣到餐馆工作的劳动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你和派遣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了,应当由餐馆(实际用工地)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你应当到此处去申诉,而不是到派遣单位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诉。 (宋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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