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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4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职工在同一市县范围内或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辖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职工跨市县流动或在不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辖范围流动,以及企业成建制异地迁移,在转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应随同转移。

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时,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供本机构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资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填写《浙江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及时划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转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附:浙江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

单位(章): 编号:

姓名
社会保障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原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转入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视作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
最后一次缴费时间
转移时用工形式

年 个月
年 个月
年 月

累计缴费金额
合计转移金额

单位缴纳数
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缴纳数)
企业补充养老金
个人储蓄养老金
转移金额(大写)

备 注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参见:《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5]203号)

执行日期:1995年11月8日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

1、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转移;转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11%记帐的累计本息及1996、1997两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之和。

2、对职工年中调转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以下办法计算转移: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帐户记帐额,转出地只转本金,不计利息;对职工上年末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照其调转时当年的缴费月数及上年记帐利率结息后,与当年个人帐户记帐额一并转移。年终转入地要按规定统一对职工个人帐户计息。

3、职工调转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转移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料,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表》,及时划转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养老保险资料,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

4、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企业工作的,其个人帐户的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5、职工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当地已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转入;当地未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或职工从企业参军、入学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予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参见:《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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