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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发布时间:2014年6月4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新劳字[1998]28号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反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1998年3月25日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全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甩,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10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凭证,也是职工在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之前,各地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代替使用。本统筹范围内的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改动时,个人帐户不作变动。
4.个人帐户建立的时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办法规定的时间执行,即:从1996年l月l日起,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潮起建立个人帐户。
5.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和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还应包括1996年、1997年个人缴费部分和从企业缴费中相应划入部分的累计本息;对1996年、1997年内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起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和从企业缴费中相应划入部分的累计本息。
6.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
7.职工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996年和 1997年按 3%,1998年按 4%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以现金和实物形式取得的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其余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8.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额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和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凡保留工资关系的,当年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当年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额作为缴费基数。
以上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9.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按第7条确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8年1月1日起不低于本人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以后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1%,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l%,最终达到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
以往各地个人帐户记帐比例高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不予剔除,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帐。
10.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帐利率”(以下简称“记帐利率”)计算利息。记帐利率每年4月1日由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公布,各地凭此记帐。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1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基础档案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要求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
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情况将数据输入微机管理。同时相应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相应核定、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3.因某种原因单位和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部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记入。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足额缴纳(企业和个人应缴合计数)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记帐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对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15.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十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十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积数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荐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16.缴费年度结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手册》中妥善保存。
17.统一制度之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之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18.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19.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20.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基金。
21.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按以下办法转移: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3)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凡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止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凡1996年、1997年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以上均加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帐户期间,个人缴费利息的计算按当时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利率计息。
(4)年中职工调转,调出地区只转当年的记帐额本金,不转(记)当年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调转职工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计算方法按第15条规定执行。
(5)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用。
(6)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7)职工转入,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作好个人帐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四、个人帐户的支付
22.当单位离退休人员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填写《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待遇给付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23.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的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
24.职工退休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各占其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25.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年度内各月支付养老金数额相同时适用)。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一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l.083 ×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一当年支付养老金数额+年利息
方法二、月积数法。即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年度内按月计算(年度内各月支付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 月份支付额×(12一n+l)]
(n为本年各月支付月份,且 1≤n≤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数额十年利息
26.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性养老金等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应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人帐户档案并将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个人帐户的继承
2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8.离退休人员死亡,继承额计算公式如下: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29.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收益入或法定继承人后,其个人帐户的剩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六、其它
30.新安置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及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其个人帐户暂从调入企业之月建立,其1996年1月1日至调入企业的个人帐户是否补记,待国家明确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31.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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