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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4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湖南省劳动厅 湘劳[1998]55号
各地、州、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经研究,现就我省实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系指各地、州、市按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按足年计)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办法:
  用1995年至退休当年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1994年至本人退休前一年全不处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的指数;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1994年至本人退休前一年的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用平均指数乘以职工本人退休前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得出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公式为:
  s=c1/n×(x1/c1+x2/c2+x3/c3+……xn/cn)
  x1、x2、x3……xn——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n——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199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n从1994年算起;199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n为其实际缴费年限。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方法:
  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按统一制度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高出部分限额增加。按老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应包括:
  1. 以职工本人1994年底档案记载的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含按湘劳[1996]3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效益工资)为基数,乘以国发[1978]104号和湘政办发[1991]35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比例,有特殊贡献的,还可按规定增加一定比例,但合计不得超过100%。
  2. 1995年度至本人退休前一年安政策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1995年正常调整额按湘政发[1996]47号文件规定为20元。“退休前一年正常调整额”在调整方案出台前暂不计入老办法基数,待调整方案出台后再将“退休前一年调整额”计入老办法基数,并重新计算确定基本养老金。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以下项目:
  (1) 个人帐户养老金;
  (2) 基本养老金调整需要从个人帐户支出的费用;
  (3)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按规定从个人帐户余额中继承的部分;
  (4) 职工退休时的一次性支付额;
  四、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统一制度实施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10年支付完计算,领取养老金不足120个月的,每少1个月继承额为其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1/120。私营企业雇主和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五、职工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失业期间达到以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单位的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统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下岗职工到新单位就业并与原单位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的,继续随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应继续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当地政府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七、职工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可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可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也可选择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从企业缴费中划入到个人帐户的部分、个人缴费及利息)一次性结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对统帐结合改革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并出境定居的,除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对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2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结算时应扣除退休后已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金额。
  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应在出境定居前一次性选择决定。
  八、在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改革前人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之后不再折算工龄,应通过工资分配政策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弥补从事特殊岗位工种人员因缴费年限短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影响。
  九、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缓刑期间个人帐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与一般职工相同。
  十、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服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重新予以确定,重新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十一、职工在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该缓办退休手续,待期满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办法和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十三、职工退休,其基本养老金按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结算年度计算确定。如,1998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职工在此期间办理退休的,即应视为1998年度的退休人员。今后,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也应按结算年度进行。
  十四、职工退休时,退休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十五、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上报告。国家今后如有新的统一规定,则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工作,是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事。各级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统一制度在我省平稳、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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