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对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0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1、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6、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7、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8、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9、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0、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11、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1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27日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