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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2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及对象

1、本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长期临时工、聘用制人员);

2、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 机关和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中央在渝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4、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51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

1、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在起步阶段,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缴纳,逐步过渡到统一的统筹比例。

(1) 无给付项目(无离退休人员)的单位,按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 基本养老金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0%以上的单位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基本养老金之和的30%缴纳。

(3) 基本养老金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30%以下的,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基本养老金之和25%缴纳。

2、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3、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人员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按照2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两项保险费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收,按季度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结算。

4、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今后随着物价、退(离)休人员的增减和养老金待遇的变化等因素定期进行调整,经批准后执行。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

市社保中心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年初核定,按月差额拨付,年终统一结算,市社保中心以各单位上一年度最末一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核定出其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额(含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委托银行按月代为扣缴、拨付。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月直接将养老保险费划拨、汇缴到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市社保中心办理缴款手续,年终按用人单位填报的《工作人员缴费花名册》、《退(离)休人员花名册》、《情况变动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核定结算,多退少补,根据每个职工的年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将个人缴纳部分记入《手册》。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拒付,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数额的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征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银行托收办法的,由市社保中心于每月6日前开出“委托收款书”,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款。用人单位也可用转帐支票于每月6日前直接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缴款手续。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记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手册》,作为职工退(离)休时计发其退(离)休养老金的依据。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税前列支。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51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离休费(含按规定增发的离休干部1——2个月的生活补贴费);

2、退休费;

3、退职生活费。

4、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退(离)休人员享受的各项补贴。

5.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市社保中心根据用人单位所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按规定支付丧葬费、遗属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51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

1、 凡1996年8月1日前退(离)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93]79号文件以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2、 凡1996年8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在未建立个人帐户之前,按以下标准支付养老金;投保年限满35年的,养老金比例按工资收入的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3、 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投保人员,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比照以上比例计发。

4、临时工、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0年的,按其在职期间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51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存入银行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51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办理养老保险变更、转移手续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单位成建制转移,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发生撤销、合并的,应及时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转移手续。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51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再就业人员继续缴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投保期间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和辞职、辞退、解聘人员,在重新参加工作后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51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管理经费的提取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所需管理经费暂按收缴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2.5%提取,由市社保中心每年向市财政局报预算,并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提取的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51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职工死亡后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投保期间死亡的人员,市社保中心凭用人单位所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和《手册》,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51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投保年限的计算

1、投保年限是指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1996年8月1日以前职工的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为投保年限;1996年8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为投保年限。

2、投保期间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和辞职、辞退、解聘的人员,在重新参加工作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51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人员流动,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

1、在市社保中心管辖范围内调动的,由接收单位凭调动通知、工资转移通知单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转移续保手续,其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2、凡调往市社保中心管辖范围外的,可凭《手册》和调动通知、工资转移通知单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转保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随同转移,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单位协议办理。

3、调进市社保中心管辖范围内的,可凭转保手续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续保;原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人员外),用人单位和个人须从1996年8月1日起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否则不计投保年限。

4、单位成建制改组、合并、解体时,应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发生债务时,不得用养老保险费做抵押或偿还债务,其离退休(职)人员应随同在职职工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合理划转,并报市社保中心,同时办理有关接续手续。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51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市社保中心有权核查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工资总额及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被核查单位应予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资料。

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有权向市社保中心查询本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记载情况,职工和退(离)休人员有权向市社保中心和所在单位查询本人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市社保中心和所在单位应提供方便。

参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51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时间和征缴比例

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从2000年1月1日起纳入重庆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重办发[1996]109号文件和渝人发[1996]51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在此之前符合国家有关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部队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上保持原投保关系不变。尚未参保的,此次一并纳入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见:《关于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165号)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驻渝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的支付与调整

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不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2000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按重办发[1996]109号文件规定执行,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参见:《关于驻渝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165号)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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