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紧急通知
黑劳发[1999]85号
各市地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省农垦总局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实施《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和《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全面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现就开展组织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的责任感。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我省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关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增强责任感,共同做好全省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作。
二、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重要意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要在短时间内,做到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人人皆知。各级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工商户认真学习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要使广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切实认识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是其抵御经营风险、维护自身发展和解除后顾之忧的需要,是利国利民利己的重要举措。
三、强化措施,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搞好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各级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户进行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工作。要制定规划并采取有力措施,到今年年底前除灾区外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要分别达到100%和50%。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时现场办公,先办理保险,后办理年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
3、对在1998年受洪灾影响至今未恢复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并签定补缴协议后,可以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