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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费可以含在工资中吗 公司法人出走如何支付工资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9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Tags: 保密费可以含在工资中吗,公司法人出走如何支付工资

 宋律师,沈阳劳动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保密费可以含在工资中吗

编辑同志:


  我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现在我们公司老总硬性要求在保密合同中将保密费含在工资中,且事前未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请教如何操作合适能否对技术泄密的情况赔偿金额多少比例给个建议谢谢。


  读者


读者:


  贵公司老总就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合同,这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企业为了保护其正当的经济利益,要求员工保护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


  至于保密费是否可以工资中,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因此保密费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确需特殊保护,建议将保密费单列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费用支出。


  至于员工泄露用人单位技术秘密,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法律,根据《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该员工和不正当使用该技术秘密的个人或单位都是侵犯商业秘密,应根据该规定的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但员工赔偿额比例,目前法律法规无明确的规定。





公司法人出走如何支付工资

  小王大学毕业后不久就和同学共同出资成立了公司,而且经济效益不错,惹得许多人的羡慕。可是,最近却因卷入一场劳动纠纷,让他烦恼不堪。公司的法人代表抛开业务私自离职不说,现在又反过头来向公司讨要工资。日前,他代表公司向本报热线咨询:;用人单位为《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股东担任具体职务时,其身份究竟该如何来确认呢作为股东,离职后向公司讨工资是否合理呢;


  法人出走另谋职 返回单位要工资


  2008年11月8日,小王与同学高某和张某作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某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其中由同学高某出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2009年9月中旬,因为三人对公司发展、利益分配等问题,在合作中出现不愉快,高某离职就任于另外一家文化公司。北京某公司在网上查询、证人证言等证据面前,于2009年10月8日作出决定,撤销了高某所担任的总经理和董事长职务。


  小王说,高某的意外离职,已经给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本来他们以为一切不愉快就此结束了,可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2009年12月初,高某突然又找回公司,表示在北京某公司撤销其职务前,他一直在为公司提供劳动,说他自己与北京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求北京某公司向其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的工资共计65000元,以及2009年10月8日至12月的基本生活费。


  高某的做法让小王有点犹豫不决,一时间,他也难以确定高某是股东还是劳动者,也不清楚高某与北京某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股东不是劳动者 索要工资无法据


  有关法律人士评析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高某与北京某公司究竟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通过小王的反映,高某在北京某公司的身份不具有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职的特点,而是作为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因此北京某公司和高某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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