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有什么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3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Tags: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有什么,哪些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宋律师,沈阳劳动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有什么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疗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能说走就走。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之一:


在试用期内。试用期不但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期限,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情况不相符合时,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或不愿意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只要在试用期内,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以及与此相关的住宅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它是公民各种自由权利当中的一种基本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了落实上述权利,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严格规定了逮捕、拘留人犯的条件和程序。企业采取强迫劳动者,如把劳动者非法拘禁在特写的场所,强迫其劳动,否则不让他出来,是非法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通过有关机关追究直接人的。


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也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