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劳务派遣员工社保退保条件 劳务派遣人员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3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Tags: 劳务派遣员工社保退保条件,劳务派遣人员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

  宋律师,沈阳劳动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劳务派遣员工社保退保条件

  国家对于工作人员的保障是非常到位的,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这也是对于员工的一种保护,从而促进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更大限度的为企业的付出,做努力,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劳务派遣员工社保退保条件有哪一些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劳务派遣员工社保退保条件


  社保是可以退保的,只要退保资料齐全就可以退保。


  退保所需资料:


  养老保险手册;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退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劳务派遣员工社会保险如何办理


  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派遣员工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


  1、 每月28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


  2、 劳务派遣机构为派遣员工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 根据派遣员工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4、 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


  5、 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


  6、 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


  三、退保办理程序:


  以上资料齐全,由养老、失业、工伤基金管理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打印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由主管局长签字后到中心财务室核报。服务承诺:对企业和个人办理抚恤金、丧葬费、个人帐户支付,手续齐全,即时办理。承办机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注意事项:


  社保非因以下情况不得退保退费。达到退休年龄,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参保人出国定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


  退个人账户人员范围。在职死亡;家住农村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领完的人员;重复参保的人员。


  通过学习了,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劳务派遣员工社保退保条件包含哪一些社保是可以退保的,只要退保资料齐全就可以退保。退保所需资料: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退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感谢您的阅读。





劳务派遣人员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公司其实就是我们现阶段比较常见的中介公司,他们通过向其他公司提供劳动者从而获取相应的报酬,在这个过程中也是需要支付相应的劳务派遣人员的补偿金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劳务派遣人员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务派遣人员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支付条件


  应支付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章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不应支付情形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务派遣对职工利益的损害


  劳务派遣在运作中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经营地位不明确劳务派遣机构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务经济,其经营的业务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给劳务派遣企业开展业务造成很大影响:企业无法按业务内容进行登记注册;如何核算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依据什么税法,没有规定。


  经营资质没有审批由于经营地位不明确,还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可能造成盲目发展的局面。


  混业经营问题从调查的情况看,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组织,大多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一些比较正规的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合理地安排本企业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并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管理。它们制定专门的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对劳务派遣三方的职责、派遣员工的培训、考核、劳务费的发放原则和标准、以及派遣员工参加工会和党团活动等作出明确规定。合理的用工规模和严格的管理,使得劳务派遣成为企业的一种有机的用工形式。企业通过建立末位淘汰制、将空出的固定岗位让给派遣员工、把不合适的人员转为劳务工的方式,使企业用工机制更灵活,使劳务派遣成为帮助企业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从根本上节约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


  而另外有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借劳务派遣的名义,大规模裁员。劳务派遣还使一些企业减少或不用固定职工。如上海市嘉定区某高新企业就已经不设人事部门,也不再为职工开设养老金帐户,企业只将一定数额的费用支付给人才服务中心,职工档案保管、社会保险等有关人事工作就都交给了人才服务中心。


  劳务派遣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凡是从事劳务派遣的,一般都能作到以下几点: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都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机构与部分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但是,由于中国劳动保障的总体法制还不健全,使得劳务派遣在实际运作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各派遣机构在具体协议内容和标准上做法不一,二是一些问题没有解决办法,三是发生争议也无法解决。结果,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都无法完全得到保障。


  劳务派遣行业间的恶性竞争用工单位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的时候,在服务价位和承担风险这双重问题上衡量决择。各派遣公司暗自竞争,导致一些无营业执照、无资质的伪劣公司,穿着;服务价格;低廉的衣服做起了不正当、违法的事情。对于员工来说不负,对于正规的劳务派遣单位来说就是个;山寨版派遣;,毫无实质性。


  三、劳务派遣合同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劳务派遣人员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的全部内容。劳务派遣可以很方便的解决相应公司人手不足的情况,所以还是十分有益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