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沈阳劳动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某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1941年9月28日出生,1957年3月1日参加革命工作,1993年至2000年本人的缴费工资分别是347元,512元,584元,642元,742元,702元,780元,697元,1996 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了个人帐户,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为6170.14元,按新办法计发该职工基本养老金。
答:分四部分计算该职工基本养老金。
计算基础性养老金:
月基础性养老金=14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X20%=6779/12X20%=112.98元
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6170.14元/120=51.42元
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平均缴费指数:/8= /8= /8=1.53
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为
+/12年=38年+9/12年=38.75年
月过渡性养老金=6779/12x1.5%X38.75X1.53=502.39元
计算调节金:
职工的全部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为
+=+=44年6个月
月调节金=44X4+4:180元
该职工的月基本养老金为以上四部分之和,即: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12.98+51.42+502.39+180
=8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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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并根据中方职工的工龄长短、贡献大小确定中方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档次,所需费用从本企业自有资金、奖励及福利基金内提取。
2、外商投资企业为中方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入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3、外商投资企业为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提倡中方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中方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并选择经办机构,中方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4、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归中方职工个人所有,中方职工调迁时随同转移;中方职工退休时予以支付;中方职工死亡时按规定处理。
参见:
发布日期: 1995年1月27 日
执行日期:1995年1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