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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标准和法律要求 社保费可以折算成工资发给员工吗?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3日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Tags: 试用期工资标准和法律要求,社保费可以折算成工资发给员工吗

 宋律师,沈阳劳动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试用期工资标准和法律要求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另一个表现方面是试用期间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待遇低。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作范围。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试用期内工资待遇较低的问题,社会反响非常强烈。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这个标准。1994年,上海在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年,依据当时的物价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把标准从210元调整到了220元。上海13年来连续14次提高的最低工资标准,划出了一条醒目的上行线,使低收入劳动者获得了;涨;工资的实惠。





社保费可以折算成工资发给员工吗?

  崔某于2009年2月应聘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招聘时,该公司与崔某私下达成口头协议,公司不为其参加,每月多发200元。随后,崔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2月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以崔某工作不努力为由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崔某于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开庭审理后,该公司以招聘时已经与崔某达成协议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且每月多发200元工资为由,只同意支付经济补偿,拒绝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仲裁委认为,第72条规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仲裁委遂作出裁决:该公司支付给崔某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为崔某补缴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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